关于市场准入,三部门重磅发声!
8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商务部副部长李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任端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王善成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有关情况。
要点速览
正有序推进新版清单修订 将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明年起逐步实现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
在深海、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再推出一批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持续优化经营主体准入环境 清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和违规设置的准入障碍
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研究完善非公司经营主体依法按期出资的管理制度
明年起逐步实现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
“关于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序推进新版清单修订,目前已形成了修订版,将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李春临表示,新版清单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制度改革以及新一轮机构改革等紧密衔接,推动清单事项进一步缩减,为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多改革动能。
王善成表示,下一步,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时间安排上,今年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明年起逐步实现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效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上,指标体系将考虑由“全国通用指标+地方特色指标”构成,全国通用指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发布,地方特色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设置,适当体现地方特色,鼓励基层改革创新。评估结果上,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评估结果主要为各地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作提供参考,评估工作明确不搞排名,杜绝给地方、基层增加负担。通过开展效能评估,全面反映和科学评价各地市场准入环境,推动市场准入制度各项要求扎实落地,不断提升政府准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在深海、生命健康、新型能源等领域再推出一批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王善成表示,下一步,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加快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一是开展新业态新领域准入试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在深海、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再推出一批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积极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准入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应用,提升市场准入效率。
二是优化市场准入流程管理。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优化准入审批流程,对涉及审批条件较多影响准入的,通过试点简化审批条件。同时,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三是加大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意见》要求抓好已部署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评估和经验推广。近期已开展海南、深圳等特别措施的评估督导,对一些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措施,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
清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和违规设置的准入障碍
李飞表示,在持续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作出了放宽准入方向性安排和重点领域针对性安排,提出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同时,持续优化经营主体准入环境,清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和违规设置的准入障碍。
在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方面,推动服务业供需更加适配,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在进一步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方面,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面向制造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在做强做精服务品牌方面,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品牌,打造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品牌,以品牌建设带动服务消费市场新增量,释放消费新潜力。
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任端平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规范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认缴期限,稳步推进存量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及时依法纠正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情形。加快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依法明确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标准和程序、豁免调整出资期限的条件和要求、另册管理等内容。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依法分类设定注册资本实缴范围、比例和期限。研究完善非公司经营主体依法按期出资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强化智慧准入。
同时,持续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依法加快研究制定经营主体登记基础法律制度,明晰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原则,研究统一基础法律概念术语,完善登记事项管理、营业转让、商号管理、经营主体租赁承包等制度规则,强化经营主体欺诈法律责任追究,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加速构建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有效对接的法律制度规则。